财经 financial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经 > 央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

新闻

食安良品签约上海合作交流会,携手洋县共筑有机行业新高地 食安良品签约上海合作交流会,携手洋县共筑有机行...

2025年3月26日,以“朱鹮之原·有机洋县”为主题的上海合作交流会在沪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共洋县县委、...

财经

今年面值退市第一股,风电巨头上市9年黯然离场 今年面值退市第一股,风电巨头上市9年黯然离场

“一路下跌!”“可悲,可叹,可恨!”上市9年的风电巨头华锐风电(ST锐电)从A股谢幕,一些股民在炒股社区...

  • @应届毕业生,申城这些网络招聘会不要错过

    进入四月,申城开办了多场针对毕业生的网络招聘会,还在着急找工作的毕业生们快看过来吧。 1、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春季专场 时间:4月7日——7月底 招聘会场网址:中国国家人才网...

产经

超六成货币基金收益率不足2%,你还在坚守吗? 超六成货币基金收益率不足2%,你还在坚守吗?

为对冲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国内的市场流动性始终保持宽松状态,资金利率全线走低。受此影响,货币基...

央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

发布时间:2022/04/30 财经 浏览:332

4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银保监会

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发布)以及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

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由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依据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纳入对发行人金融债券的余额管理范畴。

三、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

四、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

六、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

七、发行人应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其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八、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九、关于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5〕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本通知发布后,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在境外设立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被认定为处置实体的境内附属公司,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6日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