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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禁止入内 儿童玩滑道摔骨折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8/07/11 商业 浏览:666

如今热门商圈成了市民周末休闲的好去处,家长和孩子也都十分青睐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开设的小型游乐园。近日,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温泉馆内儿童乐园玩耍受伤的案件:家长禁止入内,儿童玩滑道摔伤致左臂粉碎性骨折,究竟该谁担责呢?
女孩手臂粉碎性骨折
2017年9月24日,王女士带着女儿洋洋来到位于普陀区的一家温泉馆洗浴。洗浴后,洋洋便在店内的儿童乐园玩耍。
该儿童乐园处于温泉馆封闭管理区域内,入口处悬挂着注意事项“儿童乐园适合120厘米以下的儿童使用,请家长在场外随时注意自己小孩的安全,建议2-5岁的儿童进入……为了儿童的安全,请家长在场外看护,不要进入儿童乐园内”。然而,洋洋却在玩滑道过程中不慎摔伤了左臂。王女士和家人随即开车将洋洋就近送往医院,最终洋洋被确诊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随后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洋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温泉馆作为企业经营者,对于经营范围内的设备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所示,洋洋双手拉杆自滑道顶部下滑,尚未到达底部终点时脱手摔下。虽然滑道下方及底部铺有软垫,但事发时周围没有工作人员看护,这才导致洋洋受伤。
更让王女士气愤的是,从9月事发到11月期间,她同先生二人多次联系温泉馆就该事如何处理进行商议,但均被以“处理权限不够需要上报高层”为由推诿至今。为维护洋洋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寻求更客观更权威的责任认定,王女士及先生(作为洋洋的法定代理人)将温泉馆告上法庭,要求温泉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温泉馆称设备符合标准
被告温泉馆认为,首先案中所涉游乐设施均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设计缺陷。按规定该设备的使用者应为年龄2-5岁、身高90-120厘米的儿童,而原告也符合使用要求。
根据监控录像所示,原告摔倒并非因为设备缺陷或故障,而是在下滑过程中脚尖触碰斜坡、脱手所致,主因为其自身过失才导致受伤。
另外,温泉馆方面认为该游乐设施并非单独售票的经营项目,而是提供给前来沐浴的儿童休息使用,且安排了员工在现场巡逻维护秩序,但作为浴场经营者并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儿童做贴身保护。温泉馆称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温泉馆内儿童乐园被判担责70%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温泉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设施设备本身及儿童乐园的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在设施设备方面,被告温泉馆作为馆内设儿童乐园的管理人、游乐设施设备的提供者,应对设施设备的质量及安全负有举证责任。虽然被告称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要求,但未提供涉案滑道的相关购买、安装及检验合格的材料,对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就儿童乐园的管理而言,事发的儿童乐园及设备按国家要求,适合2-5岁儿童游玩。而该年龄段的儿童缺乏成熟的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在使用游乐设施设备时需要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从旁辅助、保障安全。但该案中,被告方并未在滑道等游乐项目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辅助儿童使用设备,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儿童下落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被告又让家长在场外看护、不要进入儿童乐园,这就导致家长亦无法在儿童周围进行帮扶、保护。该案中原告洋洋正是因其脱手下落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受伤。因此,被告作为向2-5岁幼童开放的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人,显然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也充分关注到对比事发前后儿童乐园场地的照片,可以发现温泉馆已就儿童乐园注意事项内容进行修改,不仅不再禁止家长进入儿童乐园,并且要求家长做好看护,及时制止危险性行为。经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由被告温泉馆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6月29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温泉馆赔偿原告洋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万元的70%,即赔偿人民币9.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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