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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网恋?宝山法官教你了解并防范“杀猪盘”
发布时间:2020/07/07 新闻 浏览: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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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幕前,你与心仪的Ta聊得你侬我侬、忒煞情多,却不期屏幕后,那边的Ta磨刀霍霍,只把你当成待价而沽的“猪”!
我拿你当情意绵绵的Lover,你却拿我当哼哼待宰的Pig。
“杀猪盘”,是近年兴起的一种新式互联网骗局。其依托互联网,假借发展长期关系,利用受害者的信任,通过诱导受害人以“投资”“竞彩”“充值”等方式处分财物,从而达成骗取钱财的目的。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9年上半年,“杀猪盘”骗局就共造成人民群众损失38.8亿元,占全国各类案件损失总和的21.3%;其个案平均损失18.1万元,是其他案件个案平均损失的4.8倍!
不仅如此,“杀猪盘”的受害人往往为了一段虚构的感情人财两空,部分人还会接触到高利贷、裸贷等,进而债台高筑,陷入痛苦的深渊。更甚者,乃至面对如铁的事实,还苦苦相信屏幕对面的Ta是自己的“真命”,直至幻梦破灭,不堪痛苦……
了解并防范“杀猪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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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孙凯(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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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骗局类似,“杀猪盘”的骗局呈现组织化、分工化、专业化的特点。行为人成立组织招揽“员工”,并开展专门的培训,有针对性、组织性地对诈骗目标实施骗术,总体而言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供料”“分猪”
指行为人通过收买“内鬼”、编辑爬虫软件等方式获取聊天交友平台的用户个人信息,从中筛选容易下手的诈骗对象(供料),接着将这部分资料交由其他同伙,由他们进行下一步骗术(分猪)。
“养猪”
从前手“分猪”之后,负责这一环节的行为人根据到手资料,虚构网络形象,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话术内容以及聊天剧本,通过聊天平台接近诈骗对象,并以维护长期关系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可以说,这一步是展开后续骗局的前提与关键。
“杀猪”
在业已完全取得诈骗对象的信任后,负责这一环节的行为人通常以“投资”“竞彩”“充值”“融资”等名由怂恿诈骗对象投入财物。
他们往往以唆使诈骗对象进行小额投入作为开端,并间或给予些微汇报,以此为饵诱导诈骗对象加大投入,不断突破底线,直至诈骗对象倾其所有、债台高筑、已无榨取价值后将之删除拉黑,完成骗局的收尾。
而具体到每一个步骤,“杀猪盘”也有着更细致的分工。例如在“杀猪”这一环节中,行为人通常会将之分工为搭建服务器以及设计各类骗局用的网页和app、操作各种账户混淆银行流水、变换身份信息提取赃款并洗钱等环节,而每个环节又有特定的人员负责。
总之,“杀猪盘”运作模式成组织、成规模,分工明确精细,具有着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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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的刑法规制能否适用中国法律?
通常,为了操作的隐蔽以及对法律的规避,“杀猪盘”行为人会在境外搭建服务器、设计网页或app,再针对国内公民进行诈骗。这不仅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难度,也由此引出了法律适用的问题。
《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在第七条的语境下,中国公民在境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所犯罪行最高刑在三年以上,就可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述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不论最高刑期,一律适用《刑法》追责。
而且,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就算犯罪人在国外已经接受过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外国已经经过审判,并且犯罪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
因此,就算是在国外,“杀猪盘”的行为人依旧须为自己欺骗危害他人、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代价!
“杀猪盘”的犯罪性质?
通常来说,“杀猪盘”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数额标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智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说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九级、医疗等款项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神偷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此外,如果“杀猪盘”诈骗的过程中,其手段、目的等符合了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类型的犯罪,则按照相应规定定罪量刑。例如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杀猪盘”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与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被判处刑罚,而其他人非按法律规定不负刑法责任。
“杀猪盘”的行为主体往往以设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方式实施诈骗。那“杀猪盘”究竟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答案是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认处。
“杀猪盘”的行为人设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目的在于实施诈骗行为而非正常经营,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因此,“杀猪盘”的所有行为主体均应负刑事责任,而非仅限于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参与人员的定罪量刑?
由于“杀猪盘”操作和组织方面的分工化和专业化,在现实中,存在着不清楚“杀猪盘”手法但是参与其中的行为人。这部分人通常主张自己“不知道”“不清楚”从而不应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刑法上,尽管可能对“杀猪盘”的手法不甚了解,然而每个环节的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整个“杀猪盘”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杀猪盘”的运作,这部分行为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情形,适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具体的地位则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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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
“杀猪盘”能够顺利成规模并得以实施,与大量的个人信息外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除去国家立法规定以及相关平台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工作外,个体也需要注意个人信息与隐私的保护。
例如,各类账户的密码尽可能采取不重复的、数字与字母、特殊符号混合等密码;在公共社交类平台上不轻易透露个人敏感身份信息比如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朋友圈、空间等展示面也尽可能对陌生人设置不可见,且拍摄的照片尽量不要公开定位信息;不随意使用不设置密码的公用无线热点连接,尽量减少使用公用的有线/无线充电设备等。从源头上减少“杀猪盘”获取个人信息进行“供料”的途径。
金钱来往需谨慎
网络信息技术为我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流方式,但同时也方便了“杀猪盘”行为人捏造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混杂在茫茫人海中伺机而动。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杀猪盘”行为人如何伪装,他们的目标始终是诈骗对象的财物。
因此,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金钱关系。尤其是对方提及“投资”“竞彩”“以小赚大”“稳赚不赔”这样的关键字眼时,更要心生警惕,而不能一时冲动,进而悔之莫及。
同时,如果真有需要进行金钱来往的,例如微信转账或者红包,则需要了解每一笔款项的去向,比如转账对象账户性质是个人还是公司,并在备注上表明款项的数目、用途、时间等信息,截图以固定证据。日后若有万一,亦可以方便公安部门侦查。
多了解法律宣传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现实中,不少诈骗对象不了解“杀猪盘”的运作模式与危害,甚至有的直到警方出现在自己面前还深信屏幕对面的Ta是真心的。究其原因,一则是对于新型诈骗模式的不熟悉、不清楚,糊里糊涂地“上了套”;二则是对于感情的依赖性较强,不能及时“止损”。
对此,一方面,我们平时应多关注法律热点和新闻时事,对于时下新型的犯罪手法,例如“杀猪盘”有个通体的了解。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康、独立的生活模式,多培养些兴趣爱好,莫让感情占了生活的全部。同时,若万一遇到了“杀猪盘”这样的骗局,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展开侦查工作,提供线索,而切莫沉浸在幻想中,期待那个磨刀霍霍的Ta还会回心转意……